環境標準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21)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等的應急監測。自2022年3月1日起...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21)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等的應急監測。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固體廢物 無機元素的測定 波長色散 X 射線熒光光譜法(HJ 1211—2021)首次發布,適用于污泥、污染土壤、粉煤灰、煙塵、尾礦廢石和冶煉爐渣等固體廢物中16種無機元素和7種氧化物的測定,支撐《農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標準》(GB 4284-2018)、《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 662-2013)等標準實施。與已有固體廢物無機元素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相比,本標準適用范圍增加了污泥、污染土壤等介質,前處理方法簡單、分析速度快,有助于提高分析效率。3、濱海核電廠溫排水衛星遙感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 1213—2021)本標準規定了濱海核電廠溫排水衛星熱紅外遙感監測的技術流程與方法。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4、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流域綜合規劃(HJ 1218—2021)本標準規定了流域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評價原則、工作程序、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和要求。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附錄 B 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5、環境空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測定 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法(HJ 1223—2021)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便攜式氣相色譜-質譜法。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6、環境空氣 有機氯農藥的測定 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HJ 1224—2021)本標準規定了測定環境空氣中有機氯農藥的高分辨氣相色譜-高分辨質譜法。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附錄B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7、環境空氣 臭氧的自動測定 化學發光法(HJ 1225—2021)本標準規定了自動測定環境空氣中臭氧的化學發光法。本標準為首次發布。8、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HJ 1226—2021)本標準與《水質 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GB/T 16489—1996)相比,主要差異如下:——修訂了適用范圍;——修訂了方法檢出限;——刪除沉淀分離法;——增加了“酸化-蒸餾-吸收”前處理方法;——增加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增加了“廢物處置”。9、水質 揮發性有機物的應急測定 便攜式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HJ 1227—2021)本標準規定了測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和海水中揮發性有機物的便攜式頂空/氣相色譜-質譜法。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D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10、國家移動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 技術導則(HJ 1228—2021)本標準規定了制訂移動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本原則和技術路線、主要技術內容的確定、標準實施可行性分析、標準文本結構和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內容等要求。本標準的附錄A為資料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2021年7月28日,由江西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十章六十九條,對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社會參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圍繞統籌推進全省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進程開展立法工作,以法規形式促進全省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全過程全鏈條分類管理系統。 2021年9月30日,由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對違反該條例,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將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混裝混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021年11月25日,由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適用于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設施規劃建設、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資源化利用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對象為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要求建立健全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2021年11月25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六章,四十二條;要求實施河湖長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河湖長領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系統治理、強化監督、嚴格考核的原則;實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檔。 2021年12月1日,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修訂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著力機動車排氣污染“預防與控制”“使用、檢驗和維護”兩個方面;指出將推進智慧交通、綠色交通建設,建立健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管機制,逐步禁止銷售燃油汽車,逐步減少化石燃料機動車;推進油品質量升級,嚴格控制汽油蒸氣壓,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2021年12月22日,由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印發,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環境監測活動,是指在生態環境監測的全過程中為保證生態環境監測數據和信息的代表性、準確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實施的全部活動和措施,包括質量策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質量改進和質量監督等內容。 7、《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 2021年12月28日,由浙江省生態環境廳、浙江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目的在于加強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有效防控環境風險,保障人居環境安全;適用于用途變更為敏感用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為非敏感用地或者其土地使用權回收或轉讓、以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涉及該地塊的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用途管制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2021年12月28日,由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所稱節約用水,是指采取經濟、技術、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總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資源消耗和損失,集約節約利用水資源的各類活動;指出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節水優先、人水和諧、統籌規劃、科學配置、總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2021年12月28日,由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所稱綠色建筑,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民用建筑;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筑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政策措施,明確發展目標,并將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綜合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2022年1月5日,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市、縣城市建成區生活垃圾的設施規劃與建設、源頭減量、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及監督管理等活動;明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市場運作、因地制宜、系統推進的原則,建立健全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全過程分類管理體系,促進城市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治理。 11、《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促進條例》 2022年1月23日,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適用于寧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建設以及相關活動;明確先行區建設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優先,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謀劃、協同推進的原則;要求自治區建立先行區建設統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先行區建設重大規劃、重大政策、重大項目實施,協調跨區域跨部門重大事項、重大問題,督促檢查先行區建設工作落實情況。 2022年1月23日,由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適用于在汾河流域開展生態保護和修復,以及汾河流域各類生產生活、開發建設等活動;要求汾河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協調、科學規劃,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協同保護、系統治理的原則。 由云南省財政廳印發,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該細則所稱中央水污染防治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下達云南省專門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明確資金將重點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14、《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2022年2月7日,由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印發,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該辦法適用于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區域限批;要求負責大氣環境質量考核、水環境質量考核、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督察督辦和環境監察執法等相關業務的相關管理單位認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建議,報廳務會審議,起草并印發正式限批決定文件,以及限批期間的整改督查和核查工作。 2022年2月10日,由上海市生態環境部印發,自2022年3月16日起施行。該細則適用于上海市轄區內排污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對依法依規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體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實行分類管理,包括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排污范圍為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和涉及土壤和地下水等,還將逐步將涉及海洋工程、輻射等的排污納入。 2021年10月22日,由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向南昌市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水,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設施建設、維護與保護,城鎮內澇治理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要求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排水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鼓勵和支持依法利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學技術,開展降水動態監測,提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細化水平。 2021年11月26日,麗水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構)筑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城市公共場所和城市道路保潔、綠化施工、礦產資源開采和加工等活動以及城市建成區內裸露土地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擔責的原則,建立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2021年12月1日,由淮南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目的在于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責任及垃圾生產者責任,將按點、線、面三個層次有效地統一起來,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奠定基礎。 2021年12月23日,由嘉興市發展改革委、嘉興市住房和建設局聯合印發,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適用于嘉興市區范圍內的非居民用戶;本通知涉及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分為其他垃圾處理費和易腐(餐廚)垃圾處理費,其他垃圾處理費按230元/噸收取、易腐(餐廚)垃圾處理費按100元/噸收??;垃圾分類考核不達標的單位收費標準上浮,幅度不超過20%。 2021年11月27日,由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所稱黑臭水體是指顏色明顯異?;蛘呱l濃烈氣味的水體。黑臭水體的識別判定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適用于漯河市行政區域內黑臭水體的預防、治理等活動;明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投訴、舉報。 2021年12月28日,由宿遷市人民政府五屆八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與城市排水的原則,并對城市排水、排水設施等概念進行了解釋;明確應結合城市內澇現狀,編排排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針對排水設施建設設立了規劃許可征求意見、方案審查和驗收移交制度。 2021年12月29日,由煙臺市政府令第154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煙臺市行政區域內入海排污口的設置、備案、監測和對入海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等活動,以及入海排水口的監督管理;指出對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舉報的權利;要求入海排污口責任主體應自開工建設之日起30個工作日前,主動向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備案申請材料,并對備案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021年12月30日,由宿遷市人民政府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適用于宿遷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所稱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指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屬地負責、系統推進的原則。 2021年12月30日,由莆田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不設章節,共有26條條文,確定了各職能部門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工作職責;按照新國標,將社會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并細化了具體情形;明確了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及處置全流程的標準和要求;明確對違反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及處置管理要求的單位或個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由甘肅省張掖市人民政府印發,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該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或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棄物;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 26、 江西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施工與竣工驗收技術指南(試行)》《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設施建設技術指南(試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行維護技術指南(試行)》《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技術指南(試行)》等地方標準 2021年9月3日,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別規定了處理規模小于500m3/d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程施工質量要求、竣工的驗收程序和驗收內容;農村生活污水收集設施建設的基本要求、農村新居排水方式、收集模式、排水管渠和附屬構筑物;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運維的總體要求,包括戶內設施、污水收集系統、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與維護管理;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的總體要求、治理模式、推薦工藝及污泥處理處置。 27、 河南省《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差異化評價標準》 2022年1月24日,由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公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該標準為工程建設地方標準,適用于河南省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拆除工程、待建場地、建筑垃圾消納場和城區道路的揚塵污染防治差異化評價;對施工現場、園林綠化、拆除工程、待建場地、建筑垃圾消納場、城區道路等揚塵污染防治評價指標控制項、評分項進行了詳細要求,并附有評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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